转嫁接待费检查 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转嫁接待费检查 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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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天津市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2. 2023年外宾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3. 公务员招待费用标准
  4. 公务接待流程及注意事项

[One]、天津市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Fourteen〗、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区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Fourteen〗、条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wo]、2023年外宾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世界旅费。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比较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费用。

第十一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取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中央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Fourteen〗、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取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中央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央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Fourteen〗、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华举办世界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世界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Three]、公务员招待费用标准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没有公务招待费,只有商务招待费。公务只有工作接待标准,但各地标准不一,我们所在地标准是,一般人员按人均百元,处级以上为人均一百六十元,同桌的以职务比较高标准。

[Four]、公务接待流程及注意事项

[One]、公务接待程序

1.四要素。有公函(包括电话通知)、有审批、按标准、有清单。

2.接待程序。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Two]、公务接待迎送

迎送。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Three]、公务接待住宿、用餐

1.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Four]、公务接待用车、警卫

用车、警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Five]、公务接待预算、报销管理

1.预算管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Six]、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Seven]、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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